巴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九游会

巴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 发布时间:2019-10-31 】 【 来源:巴中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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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巴中经开区湿地公园

  赔偿范围

  应急处置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费用

  鉴定评估费用

  近日,我市印发《巴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启动。通过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到2020年,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何赔?

  环境有价损害必偿

  “以往制度设计不科学,管理不严格,各地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结果往往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利局面。”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员表示,《方案》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责任人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实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根据《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出现以下四类情况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具体如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

  向谁赔?

  指定部门负责各领域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明确,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负责人表示。

  怎么赔?

  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明确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具体怎么赔?《方案》明确,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确认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市政府及各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诉讼规则方面,依托现有资源,由中级、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业合议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法律监督。(记者 蒲康林)

  原标题: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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